对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提出要求
依照要求,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对于已经达到50mg/m3排放标准的天然气锅炉,可以不进行低氮改造,维持正常运行即可。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造主要针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使用的常年(生产)运行的天然气锅炉。我市鼓励2015年12月31日以后安装的天然气锅炉,提前实施低氮改造。同时,鼓励2蒸吨以下天然气锅炉直接更新为超低氮排放锅炉;鼓励天然气锅炉改为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根据不同改造方式给予不同补贴
据了解,锅炉容量不同,改造方式不一,补贴标准也有差异。对于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补贴标准按照改造方式分为两种,即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加装烟气回流装置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项目;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项目。
对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资金。我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和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格审查管理区域内单台20蒸吨以上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预算,在竣工阶段要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事后结算评审,依据项目补贴范围内审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实施差别化补贴
为了有效推进2019年至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尽早发挥低氮改造的环境效益,我市鼓励常年(生产)运行的与常年(生产)运行并兼顾供暖的天然气锅炉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改造,鼓励采暖天然气锅炉在今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低氮改造,并实施差别化补贴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使用的常年(生产)运行的与常年(生产)运行并兼顾供暖的天然气锅炉,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改造的,享受全额补贴。今年9月30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完成低氮改造的,财政补贴按照全额补贴的90%支付。20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财政补贴按照全额补贴的80%支付。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使用的的采暖天然气锅炉,在今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改造的,享受全额补贴。今年10月20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完成低氮改造的,财政补贴按照全额补贴的90%支付。20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财政补贴按照全额补贴的80%支付。
对2015年12月31日以后安装的天然气锅炉提前实施低氮改造的和天然气锅炉改为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财政补贴参照以上补贴政策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财政补贴均为市级财政补贴。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补贴政策,以推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顺利开展。补贴时间截至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