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要求,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原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持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使用登记证;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替代的清洁能源工业锅炉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资金补助:在整治期间不符合国家、省、泉州市及我市新出台的工业锅炉整治相关要求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在意见发布之前,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报停使用的。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标准为: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按照拆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补助;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在前款拆除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建清洁能源工业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