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二、改造原则
坚持“改造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全市范围内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批的燃气锅炉项目单位均可自愿参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并自愿承担本方案规定义务的,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三、改造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参照《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新建锅炉、更换燃烧器、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组合等技术路线,确定改造方案。原则上不鼓励单独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况下满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S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满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锅炉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设计与实施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燃烧器制造商及其授权单位承担,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四)采用新建锅炉技术路线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采用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技术路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选配燃烧器的,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选配技术要求。
3.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4.涉及更换燃烧器的,选配的燃烧器应通过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涉及改造燃烧器的,应根据GB/T36699开展在用燃烧器改造后的检验。
(六)低氮改造实施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性能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检测(检测指标包括颗粒物、SO2、NOX、CO、林格曼黑度),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应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直至安全、环保性能全部合格。
(七)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建立“一户一档”,并按规定对锅炉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全市范围内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燃气锅炉项目单位,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完成低氮改造(新建),改造(新建)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并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改造要求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5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3.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改造、新建项目,按照改造、新建锅炉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鼓励全市范围内的生物质、燃油、燃煤等锅炉改用低氮燃气锅炉,达到低氮燃烧标准的,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执行。
(三)补助标准按照完成改造后或新建的蒸吨数执行,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治理方式进行低氮改造,不予政府补助。完成改造后,排污权指标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改造后的排放标准核定,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改造后的富余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同一台锅炉不重复享受低氮燃烧补助政策。
(四)退坡政策。为提高全市企业积极性,加快进度,项目单位在完成锅炉低氮改造、新建并提供完整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补助资金按申报时间实行退坡政策。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列入重点改造项目,重点项目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其他锅炉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成申报的,不予补助。
(五)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
1.通过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改造方案;
(3)锅炉监督检验证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2.新建锅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锅炉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锅炉出厂合格证书;
(3)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3.各镇(街道)要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场监管局、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并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燃气锅炉改造所需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统筹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低氮改造的,取消补助。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每月向蓝天办报送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负责加强对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提供项目单位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会同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对完成改造的锅炉单位进行验收。负责补助资金拨付。
3.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锅炉使用证、注销证明等相关文件,及时完成使用登记,协调开展锅炉监督检验,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对完成改造的锅炉单位进行验收。
4.财政局:负责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
5.教育局、卫健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系统所属机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发挥表率作用。
(三)加大考核力度。镇(街道)、部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纳入蓝天保卫工作考核,对工作进展实施每月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大气污染危害等宣传到位,鼓励燃气锅炉单位开展改造,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