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历时半年制定的《意见》,在江苏经济社会全面复苏的背景下推出,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3月23日,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这样概括《意见》的四大亮点:
首创性。在省级层面,就生态环境监管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出台专项意见,江苏在全国抢得头筹。
实操性。《意见》在主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次数、频度、比例以及程序性等约束性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既然有这么多抓人的亮点,让我们直奔主题捞干货,看看这份《意见》有哪些实实在在的举措,体现充分保护企业产权这个出发点。
第一,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
请注意,这条是重点中的重点!
1.清理规范性文件
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确保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2.完善标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依法依规监管提供支撑,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保持政策连续稳定
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提高标准制度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避免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反复整改、无谓投资。
4.注重新旧标准衔接。在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其中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5.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主动公开并解读政策法规,坚持送策上门、送法入企,开展“环保学习日”活动,组织对企业法人、环保负责人等进行政策宣传和守法提醒,提高政策法规及标准的知晓度。
第二,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
请注意,这条是重点中的重点!
1.信守政府承诺
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颁布的两个“正面清单”,支持企业抓好复工复产。
2.抓好信用评价和守信培育
细化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优化记分标准,确保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的,不实施信用惩戒。按照评选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扶持更多的优秀企业进入环保先进行列。
3.推进非现场监管
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便于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今年,对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80%以上。
4.优化应急管控方式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精准的管控要求。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
请注意,这条是重点中的重点!
1.明确执法权力边界
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全面推行规范化执法“543”工作法,统一完善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2.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各级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3.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
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
4.慎重采用强制措施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全流程工业企业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案审会审议决定。企业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或按政府部署实施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政策法规条件的依法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5.规范功能区划定与执法
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第四,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1.强化统筹监督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
2.规范环保督察
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3.严控专项行动
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各设区市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加强民生领域环境监管
畜禽养殖业和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要纳入环保监管网格,具备条件的地区纳入自动监测监控范围,对其中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第五,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1.抓好环评审批环节保护
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在公示阶段,要严格回避涉密内容、进行掩密处理。
2.抓好执法信息公开环节保护
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尚未公开的处罚信息和企业的生产流程、保密配方、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等造成侵害或影响。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原公示网上撤下;行政处罚决定出现被变更、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更改。
第六,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1.畅通援助渠道
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人大、工商联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回复厅局长信箱企业反映的问题,把保护企业产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带案下访内容,调研解决倾向性矛盾问题。
2.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每月组织一次包括下基层、入园区在内的企业接待日活动,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倾听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3.拓宽援助途径
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法律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适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各地建立环保服务站,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
对于这样一份《意见》,方方面面关注点不尽相同,“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带您来听听。
“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大企业、中小企业,对待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环保监管执法能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有些企业提出这样的担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黄春雷更关注公平、合法与标准的可操作性。
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政策出台之前,都要接受合法性审查,所有的环保监管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不知法,如何守法?”现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很多,需要及时地让企业知晓”。黄春雷认为,送法进企,对于环保部门来说,既是延伸服务,也是满足企业知情权。
有什么样的监管标准,往往会有什么样的企业行为。地方既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已有标准的地方标准,也可以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新的标准,充分征求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让标准更科学,这样才能有效地引导和约束企业规范经营。“企业就怕排放标准调整快,这边刚按新标准上设备,那边更新的标准出来了,又得上新设备,前面的投资打了水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调研员林利飞以这样一种情况说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对企业稳定发展是多么重要。
“去年,全省在岗环境执法人员约2200名,监管企业12.6万家,出动执法人员36.4万人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4158件,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查处3759件……”林利飞认为,再不创新监管手段,让一名执法人员管五六十家企业,疲于奔命,很难监管到位。而引入信用管理,对守法守规守信企业,少检查,而对信用差的企业,加大检查的频次。至于利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靠一双双“天眼”,对于企业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管,更能大大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上门监管检查给企业带来的干扰。
“这23条举措,更多是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可以说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怀宁说,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的干扰,不是不执法,而是厘清权力的边界,规范执法、精准执法,防止乱执法。无论是厂房这些有形的产权,还是商业秘密等无形的产权,《意见》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作出全面系统可操作的规定;监管过程中,要求使用现场记录仪,使得执法行为可追溯、受监督,体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改革要求。
这些方面,江苏已有不少探索和经验。
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去年江苏107个执法机构升级移动执法系统,更新配备移动执法现场终端1606套,新装备执法记录仪2450台,实现“全省覆盖、互联互通、实时传输、全程留痕”。全省统一使用移动执法平台,为执法人员配执法记录仪、平板、便携式打印机等移动执法装备,并在全国首创现场执法8步法流程。移动执法系统投入实战,成为江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的关键一招。
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环保行政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等终审判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等处理。
率全国之先,为什么又是江苏?
此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推出23条举措,在监管执法中保护企业产权,背后有着多重考量。
第一,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江苏省委省政府也以不同形式部署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
第二,回应社会关切推进依法行政。近几年,有些地区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薄弱环节和问题,个别时段反映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还比较强烈,需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第三,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通过制定出台《意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平等、全面、依法、精准、有效地保护企业产权,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和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第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找到两者之间最佳的动态平衡点,在医疗废物处置、医药生产环评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和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特殊的政策安排,大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助力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注意到,就在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就在一年前的3月15日,江苏省政府与生态环境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推动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是江苏极为鲜明的工作要求。实现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江苏同样使命在肩。此次在全国率先推出23条举措,规范生态环境监管,保护企业产权,是江苏在这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意见》前后修改12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多次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20 多家企业,征求多个部门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今年1月,该厅邀请全省 10 家不同类型的企业代表座谈,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