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企业动态 » 正文

辽宁新建燃煤锅炉本月起执行更严格排放标准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9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本月起,辽宁省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11月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监管的燃煤锅炉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月起,辽宁省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11月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监管的燃煤锅炉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特别排放限值”相对于目前执行的普通排放限值要求更高。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工作人员称,目前辽宁省吨位为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执行普通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后,标准将分别提升至不得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和200毫克/立方米。
 
  而“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则更加严格,即三项指标排放浓度分别须达到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对于现有项目来说,从今年11月1日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1500余台燃煤锅炉也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沈阳市400余台燃煤锅炉已于去年开始执行。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不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