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意见》共提出了十二条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
在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整治、产业园区绿色循环化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海水(苦咸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项目、化工等工业园区治污项目等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
在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有关部门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做好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