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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链条全方位全环节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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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4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现在,生态环保问责已经成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关心的高频词汇。以江西省上饶市生态环境系统为例,去年1~8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纪处分6人,政纪处分5人,组织处理11人,均比上年同期翻番。
  现在,生态环保问责已经成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关心的高频词汇。以江西省上饶市生态环境系统为例,去年1~8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纪处分6人,政纪处分5人,组织处理11人,均比上年同期翻番。有基层生态环保干部感叹:不怕辛苦,就怕问责。对此,笔者立足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结合生态环保问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生态环保问责如何精准有效进行提出建议。
 
  生态环保问责易形成思维定势,责任主体认定不够准确
 
  笔者分析认为,目前在生态环保问责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问责生态环保易形成思维定势、责任主体认定不够准确、问责尺度把握不够精准、生态环保干部尽职难以免责、问责后续工作处理不够细致等问题。
 
  当前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一旦发生环境事件,首先处理几名生态环保干部的现象。力求快速平息事态,减轻舆论压力,消除社会影响。处理干部在一些时候成为化解环境危机的“形势需要”,至于环境问题本身究竟由谁造成、生态环境部门是否有责任,有时关注不多。
 
  甚至一些舆论也把“生态环保职责”等同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认为生态环保工作就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生态环保责任就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出了环境问题,往往首先问责生态环保干部,甚至在安全事故、卫生事件、治安事件中,追究责任时也有生态环境部门的身影。
 
  有些地方的生态环保问责尺度宽严不一,对问责到哪一级别、到什么程度、如何定性量纪、适用何种问责方式把握不准,存在追究下级责任重、追究上级责任轻,执行问责重、决策问责轻,事故问责重、日常问责轻,形式问责重、结果问责轻等现象。
 
  有些地方出现了环境问题,不管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已经尽职尽力,舆论都会指责生态环境部门。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结果还被问责,让基层生态环保干部感慨“流血流汗又流泪”。
 
  部分地方党委、政府把问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不二法宝”,简单认为问责就等同于问题解决。至于环境问题到底该如何化解、是否整改到位,都缺乏关注。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基层部门监管执法编制不足、人员数量较少、机制体制不畅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使得一些基层部门难以及时、可靠、准确地开展管理监督,执法保障措施与日益增加的生态环境工作任务和更加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不相匹配。
 
  固化的政绩观束缚手脚,责任划分不够清晰
 
  生态环保问责存在的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从主观原因分析,在生态环保干部队伍内部,存在被动履责缺乏内生动力的现象。当前生态环保工作重视和强化的氛围更多是在一级级压力传导和严肃追责态势下形成的,仍然存在一部分领导干部并没有从内心深处、从履责必须的角度去适应和接受,缺乏工作动力,把“不出错”的履责底线变成履责追求。
 
  从客观来看,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众多部门,普遍存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污染多头治理等现象。尽管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细则,但有时很难认定具体责任主体。部分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把握不准,容易产生“环境问题就是生态环境部门问题”的思维。
 
  目前,生态环保问责的配套制度欠缺,量化问责机制尚未健全,各地都在研究出台各自的责任分解和考评问责办法,但还普遍存在责任追究的尺度难以量化,缺乏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问责工作的规范性还有待加强等问题。
 
  到目前为止,与失职问责规定不断完善相比,在环境管理尽职免责方面,既缺乏履职到位与否的衡量标准,又缺乏尽职免责专门的法律规定。一些履行自身职责却依然没能阻止污染事故发生的生态环保干部,也可能被问责。
 
  此外,我国现行规章制度中,缺乏救济制度的规定,对问责对象的救济还处于薄弱状态。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制度链条还不完善,对被问责干部的管理办法尚未完善,面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做好问责后续工作。
 
  明确权责清单,探索尽职免责
 
  首先,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看待生态环保问责的目的。笔者认为,生态环保问责是开启推动生态环保工作落实的“先手棋”,是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纪律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是为了引导和促使地方落实生态环保责任、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要通过警醒与自省,让被追责者真正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觉查找短板,在实践中扬长补短。
 
  其次,明确权责清单,准确提供生态环保问责依据。以权责清单明晰具体责任,推动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推动完善生态环保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追责情形,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生态环保问责操作办法,将生态环保问责机制纳入法制框架,强化法律约束力。清晰界定环境事故责任,尤其界定好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使生态环保追责问责让人心服口服。
 
  第三,实施精准问责,促进形成生态环保工作合力。对于一些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或者更复杂原因导致的问题,应该在问责时予以区别对待。问责要有重点,对关键领域、突出环节中未履职者要予以从快、从严问责。要克服生态环境部门综合协调的局限性,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统揽作用,使每个部门对各自领域的生态环保职责尽责,全面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探索尽职免责,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尽快制定出台环境执法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保障。根据实际表现,酌情予以减责,切实让大家敢于奔着问题去、不怕揭老底,真正让那些为生态文明建设肯干事、干实事的人吃上“定心丸”。探索建立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实现以担当激励担当、以负责促进负责的良性政治生态。
 
  第五,推进体制建设,提升干部履职尽责能力。尽快推进生态环保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部门担负责任与自身诸多条件不匹配、不对等的矛盾和问题。提高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为敢干事、能干事的生态环保干部撑腰打气,使生态环保铁军“体壮、牙硬”。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在实战环境中提升生态环保队伍职业素养,提高生态环保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强化问责后续工作,完善救济关爱制度,加强被问责干部教育管理,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
 
  生态环保问责是全链条、全方位、全环节的责任体系,是一项严肃的干部管理措施。运用得当,可以警醒干部,若缺乏严谨,亦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生态环保问责要“准”字当头,准确分析问题或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使处理结果经得起时间检验,为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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