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改革后的主要变化包括: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等。5月7日,记者采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目的:解决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4个突出问题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提出,始于2015年10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简而言之,就是要将以前的块状管理变为垂直管理。
长久以来,地方环保部门是隶属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领导由地方任命,部门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因此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行动办事。
在一次采访中,一名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环评、打击环境违法的过程中,有时会接到当地领导“打招呼”的电话。2017年,我省多地废止了一批限制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土政策”背后暴露出的也正是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施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督查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2018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全国推开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实施,并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
实施: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权限、环境督察职能、环境监测机构全部上收
今年3月1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挂牌,这是全省首家挂牌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目前我省已有数个县市区完成新组建的生态环境机构挂牌。
从“县环保局”到“生态环境分局”,不是简单的改名字、换牌子,而是一次全新的机构重建、系统再造。
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给出了“三上一下”的框架设计,即上收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权限,上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市县环境监测机构,下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改的是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是一次生态环境领域的“底盘性”的制度改革,涵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体制调整。
从《方案》可见,改革后会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在管理方面,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州承担。组建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任免。
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面,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设。
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
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方面,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此外,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把生态环境执法列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经费资产、人员划转、党组织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安排。《方案》印发后的1个月内,省直相关部门要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订,按程序报批实施;各市州要完成工作方案的制订,经市州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