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督察中允许实行容错机制
生态环境部9日消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省(市),以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8日,生态环境部专门致函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要求坚决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有关督察接待和保障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文件要求,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对自我加压、严格工作目标要求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历史原因或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实行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这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首次提出可启用容错机制。
地方曾出台环保干部容错办法
容错,即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未达到治理目标,可以不被问责。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各地制定出台了相应实施意见。
在地方层面,也有省份出台专门针对环保干部的容错实施意见。
今年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成为首份专门针对环保干部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
随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二份关于环保干部容错纠错办法。
在两省规定的具体容错情形中,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主动担当等,成为界定容错的关键词。
山东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了12种履职尽责的情形和10种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情形。该办法提出,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浙江省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划定了12种免责情形,包括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等。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保工作广受关注。一大批环境问题得到整改,不过,一遇到环境问题就“问责环保”的情况时有发生。有评论指出,制定针对环保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让环保干部轻装上阵。